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通讯员 闫继东)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电动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款全额由保险公司支付。
去年8月,安某驾驶的自行车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安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各项损失9500多元。审理中,王某向法庭提交了其电动车的交强险保险单,并请求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经法官主持调解,保险公司赔偿安某损失共计9235元,并一次性履行到位。
电动车交强险的保险金额只有200元,即能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有利于赔偿及时到位,大大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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