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首席记者 苗丰俊 通讯员 王继禄)近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通过法官依法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原告与被告是邻里关系,因被告先后在焚烧荒草落叶及门前树坑垃圾时不慎将原告种植的12棵杨树、0.89亩的松树苗烧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后,经有关部门多方协调、调解,但调解未果。原告向嘉峪关市城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及评估费共计41498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嘉峪关中院。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嘉峪关中院分管副院长赵海燕及合议庭成员来到文殊镇塔湾村组织双方调解,耐心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细心向当事人讲邻里人情,双方最终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后经主办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原被告终于达成一致,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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