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曹治 通讯员 王博)6月8日,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对高某林、杜某峰、刘某、马某亮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某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5万元,责令退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林自成立服务公司、典当公司、开发公司、投资公司以来,先后雇佣杜某峰、刘某、马某亮等人为员工。自2009年以来,被告人高某林多次向社会不特定人高利放贷,以个人及投资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进行牟利。为追索高利债务,高某林纠集杜某峰、马某亮、刘某等人对他人多次实施殴打、滋扰、纠缠、堵门阻工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城区及其周边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扰乱金融、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形成了以高某林为纠集者,以杜某峰、刘某、马某亮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法院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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