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检察院对一名涉案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1-04-21 14:46:02     

给“少年的你”一份希望

临洮检察院对一名涉案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龚利芳 通讯员 张晓莉)近日,临洮县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满的苟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9年6月,17岁的苟某某趁其邻居不在家之机,盗窃邻居银行卡并取走卡内现金7000元用于自己花销。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人审查认为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同时,苟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本着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检察机关对苟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

在考验期内,未检干警通过当面交谈、提交汇报材料等形式,及时掌握其思想和行为动向,对其进行监督、预防。苟某某继续在校学习期间,不仅学习新的技能,还利用节假日帮助父母干农活,服从监护人管教。考察期满,鉴于苟某某的良好表现,临洮县检察院依法对苟某某作不起诉处理。同时,在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对苟某某进行释法说理,对其将来的生活提出殷切的希望,鼓励其继续好好学习。苟某某谈了自己在案发后的反思和感受,以及对自己未来的规划,表示今后一定吸取教训,踏实生活,不辜负家人、朋友的期望。


责任编辑:高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