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魏世东 通讯员 张晓英)近日,由金塔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甲、杨某乙、陶某某窝藏罪一案一审宣判,三被告人分别被金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2000年5月,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明知杨某丙(已判决)犯罪的事实,为让杨某丙逃避法律制裁,积极为杨某丙出主意并提供财物让其潜逃。杨某丙潜逃后改名换姓,从2009年3月与被告人陶某某生活在一起。为使杨某丙的身份合法化,使其继续潜逃、隐藏,2015年3月,陶某某从新疆来到酒泉找到杨某甲、杨某乙协商帮助杨某丙身份合法化事宜。陶某某回新疆数日后,杨某甲、杨某乙前往新疆,由样貌相似的杨某乙出面为杨某丙办理暂住证。2017年杨某甲、杨某乙再次前往新疆为杨某丙续签暂住证。2018年杨某乙以身份证丢失为由补办身份证,由杨某甲转交给专程由新疆来酒泉取身份证的陶某某,供杨某丙长期藏匿。2020年9月27日,杨某丙因犯强奸罪等被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为杨某丙提供帮助的杨某甲、杨某乙、陶某某也被判窝藏罪,分别获刑。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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