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川法院宣判一起诈骗案

发布时间:2021-03-12 13:19:25     

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通讯员 王鹏中)近期,平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利用电子干扰器干扰磅秤骗取废旧钢筋非法获利案件,3名被告人被判处1年6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9年10月,被告人郑某、杨某、贾某三人商议前往白银某有限公司收购废旧钢筋,利用磅秤电子干扰器干扰磅秤骗取废旧钢筋获取利润。杨某联系被告人贾某并让其负责安装、操作电子干扰器。郑某、杨某、贾某三人按照约定骗取的钢筋重量每吨向贾某支付200元报酬,其余利润三人平分。2019年10月9日至10月11日,三人在白银某有限公司收购废建筑钢筋时,贾某趁该公司磅秤房无人时,在磅秤显示器上安装了磅秤电子干扰器。郑某负责结算账目,杨某和贾某负责联系装卸工及运输车辆、过磅,杨某负责销售钢筋。车辆装满称重过磅时,贾某按压磅秤电子干扰遥控器,操作磅秤电子干扰器,使9车废旧钢筋过磅显示重量明显偏低,共骗取白银某有限公司废旧建筑钢筋58.7吨,并将该废旧钢筋销售至兰州市城关区何某经营的兰州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9日,经白银市平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58.7吨钢筋价格为105600元。2019年10月白银某某有限公司因磅秤安装有干扰器而报警,公安人员在该公司将郑某、杨某抓获,贾某逃离现场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杨某、贾某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郑某、杨某、贾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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