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家庭承包 不得随意出卖他人

发布时间:2021-03-08 15:11:14     

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孙涛 通讯员 赵珍)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文峰法庭审结一起发生在不同村的村民之间的一起非法转让土地纠纷案件。

原告董某与被告闫某是某县同镇不同村的农民。2009年11月,原告董某与被告闫某达成协议,由被告将其一块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以3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作为宅基地使用,并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支付转让费33000元,剩余款项在宅基地手续办理后付清。后因该转让协议违法,无法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双方也未能完成最终交易。2018年,被告闫某又将该土地租赁给他人使用,董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闫某返还已支付的转让费。

法官深入查究该案的起因及涉案土地性质认为,涉案的土地是闫某的家庭承包经营地,不属于宅基地。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达成了一份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由于后续的转让手续无法办理,最终酿成纠纷。案件审理中,法庭对双方违反的法律规定作了详细的解释与说明,原、被告也对纠纷事实及调解意见毫无异议。经法庭调解,双方就解除协议、转让费返还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纠纷得以解决。

法官提示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根据这些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不能随意出卖于他人,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高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