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中院审理一起涉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1-01-24 22:37:41     

“豆芽虽小 事情很大”

庆阳中院审理一起涉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马志国 通讯员 武宏红)“豆芽是普通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与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该案件涉及民生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典型意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贾九龙说。1月19日,庆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由庆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是《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首次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5月起,湖北省钟祥市张某栋与其儿子张某、儿媳吕某娟在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形下,在庆阳西峰城区从事豆芽生产经营活动。2019年5月15日,经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生产的豆芽抽样送检,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西安中心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显示,送检的绿豆芽、长豆芽和大豆芽中均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按照2015年4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瞟呤等物质的公告》,明确规定禁止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瞟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

庆阳市检察院依法履行公益监督职责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被告张某栋、张某、吕某娟在生产和销售的豆芽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瞟呤,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被告张某栋三人支付豆芽销售价款672元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6720元,三人互负连带责任,并对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庆阳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若被告拒绝,则在媒体上公开判决。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案件事实展开法庭调查,各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充分发表了意见。案件将在合议庭评议后,依法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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