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马志国 通讯员 黄建国)近日,镇原县人民法院对两起团伙盗狗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等11人犯盗窃罪被判处六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至5000元不等;被告人张某等4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2019年,李某、贾某等6人时分时合,交叉结伙,于夜间驾驶车辆窜至镇原县等县区农村地区,以农户饲养在宅院外的家犬为目标连续盗窃作案,并将所盗家犬运回三原县销售给张某、刘某、左某等人。短短一年间,李某、贾某等人先后作案43起,盗得家犬384只,价值14.3万余元。
无独有偶,2019年间,还活跃着胡某、马某等另一拨盗狗团伙。该团伙陆续作案17起,盗窃家犬162条,价值5.7万余元。作案后,胡某等人亦将所盗家犬运回三原县销售给尤某,非法获利用于挥霍。
法院审理后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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