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里河法院宣判柴某震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发布时间:2020-11-02 16:09:24     

纠集“黑车”司机垄断客源欺行霸市

七里河法院宣判柴某震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洋)10月30日上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柴某震等22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柴某震等22人分别被判处5年至2年6个月不等刑期。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5月,被告人柴某震、颜某明、徐某经预谋,纠集被告人薛某霞、薛某红等“黑车”司机,在兰州西客站内,霸占地盘、强抢客源、打压同行、牟取非法利益,形成了以被告人柴某震、颜某明、徐某为纠集者,被告人薛某霞、薛某红等19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并建立微信群,用于管理控制、相互联络、抽头收费。该团伙为垄断兰州西客站至兰州中川机场的客源,招揽乘客,违规拼车,将乘客提供给其联系来的出租车或其他非法运营车辆,并由柴某震、颜某明抽取“管理费”。对其他揽客司机,采取殴打、谩骂、威胁、围堵、站脚助威等方式,欺压群众、欺行霸市。

  法院认为,被告人柴某震等22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垄断霸占兰州西客站至兰州中川机场的客源,以殴打、谩骂、威胁、恐吓等方式多次强抢客源、违规拼车、打压同行,严重妨害了兰州西客站的正常运营秩序及周边社会治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震以家庭关系为纽带,纠集本案各被告人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颜某明、徐某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并在恶势力犯罪团伙中起到纠集作用,均为主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霞、薛某红等19人在违法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地位、参与违法犯罪的次数、非法获利数额,以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七里河区法院依法对22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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