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马志国)9月23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石某雄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石某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被告人石某雄将环县甜水镇某粮油蔬菜店铺盘点后,对剩余食材便宜销售。期间,在该店隔壁经营面馆的被害人夫妇便在石某雄的店铺内购买面粉,共赊欠米、面、鸡蛋、调料等食材价值共计2025元。石某雄多次索要欠款,夫妇二人以各种理由推脱。2020年3月26日、27日,石某雄分别给被害人夫妇持续发微信视频、打电话、发信息催要欠款,对方均未理睬。
2020年4月3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雄驾车来到被害人租住处,敲门无人应答,向房东确认其在房内后再次敲门,仍然无人应答。几分钟后,石某雄又返回院内敲门,被害人朱某打开房门,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遂心生愤恨,产生用刀将夫妇二人“捅戳一顿”的想法。后石某雄上街寻找购买作案工具,辗转几次后到某五金店内购买尖刀,随后再次驾车到被害人租住处,持刀捅刺致二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石某雄随即离开现场到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雄不能正确处理其与被害人夫妇之间的债务关系以及由此引发的争执和冲突,故意持刀捅刺致二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尽管本案因民间债务纠纷引发,二被害人长期欠债不还反而在石某雄上门索要时污言辱骂被告人,被害人的行为在引发本案的前因上具有过错责任。石某雄作案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但是,由于石某雄仅因债务及言语冲突的原因就产生用刀捅戳二被害人的想法,进而极力准备并刻意选择作案工具,二次返回被害人租住处,直接、反复、多次在二被害人要害部位捅刺,致二被害人因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案发后,亦未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任何经济赔偿。故石某雄的犯罪行为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均不足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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