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洋)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的被告人刘玲集资诈骗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刘玲一直从事个体服装生意,2012年12月6日,注册成立张掖市华盾服饰有限公司,主营服饰服装等加工制作批发零售,刘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自该公司成立起,被告人刘玲即以做生意需周转、购置土地、修建厂房、购买生产设备及原料周转资金为名,除向银行贷款外,还大肆以个人名义向社会各界人士、小额贷款公司等借高利贷。该公司建厂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公司账务混乱,使用多人多张银行卡和现金进行往来结算。被告人刘玲明知自己经济实力与筹建公司所需资金相差甚远,仍向亲朋等个人或单位宣传公司前景,夸大企业效益,以生产经营为名持续向社会不定人群、单位筹借高息大额资金。筹借的资金由被告人刘玲个人支配使用,只有少部分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绝大部分集资用于偿还高额利息、本金及个人消费,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公司严重亏损停产,职工工资无法发放,银行贷款、个人借款无法偿还。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共向60名集资参与人集资诈骗2.3亿余元,已归还借款本金5969万余元,支付借款利息2489万余元,给60名集资参与人造成损失1.4亿余元。
2019年11月25日,张掖中院公开宣判刘玲集资诈骗一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犯罪所得146763941.26元。
宣判后,刘玲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刘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不予采纳。据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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