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实现“同命同价”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首席记者 王建庆 通讯员 焦枝秀)近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对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此次判决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实现城乡居民“同命同价”。
2019年3月24日,宋某从翻斗车后尾下车时摔倒在地,翻斗车的后车门随之掉落砸在宋某左腿,导致宋某左腿受伤,后到武威市某医院就诊。在治疗期间,武威市某医院疏忽大意,将宋某腿内的血管受损诊断为皮外伤,错过最佳治疗时间,导致宋某紧急转院。为保全性命,宋某不得不截肢。经鉴定,宋某左下肢损伤的致残程度为六级,武威市某医院过错参与度考虑为16%-44%。后宋某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宋某的残疾赔偿金,判决由武威市某医院赔偿宋某残疾赔偿金299570元。武威市某医院不服,以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为由向武威中院提起上诉。武威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3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在其他类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就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有关项目可参照《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执行。本案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受害人宋某的残疾赔偿金,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赔偿金的数额,不再因户籍不同而产生赔偿金差异,实现了“同命同价”,切实平等、充分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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