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魏世东 通讯员 徐英豪)近日,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对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长期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张某司法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0元。
2017年5月10日,张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向路某借款10万元,约定2017年11月10日前还款。期满,路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张某诉至肃州区法院。经法院判决,在履行期满后张某仍未还款,路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肃州区法院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传票传唤,张某均不到庭,又查不到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奈之下,将张某报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协查临控。
今年7月31日,肃州公安分局将张某控制。到庭后,张某表示资金紧张,无力一次性支付借款,但经执行干警调取张某微信收款记录,发现仅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间,张某微信入账共计24万余元,遂对张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张某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下一步可能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羁押期间,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积极联系家人缴纳全部案款,并书写了具结悔过书,肃州区法院对张某提前解除拘留措施。鉴于被执行人张某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8月7日,肃州区法院对张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张某认罚并当庭缴纳。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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