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县法院宣判一起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孙涛 通讯员 梁鹿 李睿)近日,由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蔡某某失火烧毁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蔡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法庭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求,判决蔡某某承担对失火林地的生态修复责任。
2019年清明节,蔡某某在漳县武阳镇潘家湾林区自家墓地祭祀扫墓时,不慎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达150.38亩。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积极参与扑火并主动投案自首,并对受损林地进行部分补植。经评估,修复被毁林地造林需要苗木、清山整地回土、栽植、肥料、抚育等费用共计389240元。为此,漳县检察院向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蔡某某承担受损林地总投资费用389240元,整地栽植被毁林地树木,恢复林地原状,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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