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特大黄金盗窃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0-08-06 21:31:34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洋 首席记者 何明霞)8月5日,备受社会关注的“12·16”特大黄金首饰盗窃案在高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军、唐某湘二人系同村村民,皆因从事传销活动致经济拮据、债台高筑。为偿还高额债务,被告人唐某军产生盗窃黄金首饰之念。2018年12月,唐某军乘车至高台县城,事先踩点并准备了作案工具。2019年12月13日,唐某军、唐某湘二人预谋后自湖南乘车至高台县城伺机作案。12月16日凌晨1时许,唐某军、唐某湘趁夜深人静、商铺关门无人值守之机,用液压断线钳剪断窗栅,翻窗进入高台县奇正购物中心萃华金店,盗取黄金首饰921件、现金5000元、银元48个,盗窃价值达1850029元。二被告人作案后逃回湖南,唐某军将盗窃所得黄金饰品熔解后销赃。案发后,被告人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款670885.50元、未销赃的黄金金块2块(542.36克)、黄金吊坠1件(4.15克),将其返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军、唐某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其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当庭判处唐某军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唐某湘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2万元。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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