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马志国 通讯员 黄建国)近日,镇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进行一审宣判,朱某获刑2年,其妻余某获刑1年半,缓刑2年。
2015年,朱某、余某夫妇为了偿还银行贷款,从李某处借款135万元,约定借期10天。到期后,李某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8年初起诉至法院。镇原县法院判决朱某夫妇共同清偿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2018年5月,朱某、余某二人收到镇原县法院送达的执行文书后,既未按期履行执行义务,亦未按规定向法院报告财产。法院对朱某夫妇作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决定,并对朱某决定司法拘留15日。朱某、余某夫妇多次罔顾法院传唤拒不到案,拒不报告财产收入,涉嫌转移财产抗拒执行,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朱某、余某夫妇在镇原县有四处房产用做抵押贷款,其中两处于2018年出租给他人居住或经营门店。2016年6月,朱某将其位于银川市区的一套房产登记在其子名下,并以此房产抵押从银行贷款供自己开支。同年8月,朱某夫妇将庆阳市西峰区的某房产出租给他人经营茶庄,次年11月,听闻李某欲向法院起诉自己,又将该房产过户到一亲属名下。又查明,2016年以来,朱某夫妇将他人抵账的300多万元白酒,或用以抵债了,或予以出售。2018年初,朱某持有债权1900余万元,在其与李某的案子判决生效后,不仅不积极行使债权履行法院判决,反而将一债务人偿还的部分欠款归自己使用。2019年,朱某在收到某单位交来的68000元房租尾款后,除缴纳税款等外,余款被自己使用。还查明,2018年8月,镇原县法院对朱某夫妇一辆车子予以扣押,经评估价值45000元。2019年,在本案审理中,朱某缴纳执行款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余某二人在法院执行立案后,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拒不申报财产,多次拒不到案,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责任编辑:高富强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治甘肃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