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通讯员 卢志远)7月24日,民乐县人民法院在看守所公开宣判了被告人王某江等1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以王某江为首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职责分工。该组织在高利放贷中以暴力、威胁手段索取债务获取经济利益,又通过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聚敛了巨额财产。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诈骗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罚金10.2万元。其余被告人除三人被判处缓刑外,分别被判处九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这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公开宣判,进一步彰显了民乐县法院依法严惩黑恶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坚定信念及坚强决心,扩大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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