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中院: 开出今年首个消极应诉“罚单”

发布时间:2020-07-14 20:44:56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魏世东 通讯员 张小青)近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今年“一号罚单”,对一名消极应诉的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据悉,朱某某诉段某某及某村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段某某在收到一审法院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在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后,又提出上诉,并提交了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被二审改判。

  酒泉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〇二条第一款规定,段某某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虽应采信,但其在诉讼期间消极应诉、逾期举证的行为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应予处罚,遂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目前,段某某已积极主动缴纳罚款。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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