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通讯员 王鹏中)被告人陈某某曾于2011年和2018年两次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刑罚。近日,其又因犯盗窃罪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趁被害人外出打工之际,翻墙进入其家中盗窃,因未找到贵重物品,遂在该户人家吃住2日后离开。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再次翻墙进入被害人家中进行盗窃,因未找到贵重物品,遂在该户人家生活9日。2019年11月,其被公安机关抓获。
平川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陈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窃得财物,是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陈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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