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洋)6月30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利用远程庭审设备,通过与看守所远程视频连线的方式对李某某、胡某某等6名被告人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朱某某、张某某等11人犯敲诈勒索罪两案进行公开宣判。
李某某、胡某某等6名被告人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中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纠集被告人胡某某、胡某举、胡某美、王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租赁民房作为卖淫场所,共同组织卖淫人员多次从事卖淫活动。作为组织者,分巷道管理段家滩的卖淫人员,租赁民房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并提供卖淫工具,为卖淫活动望风、放哨,建立微信群通知卖淫人员躲避公安机关巡查,集体处理卖淫人员与嫖娼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为卖淫活动提供保障,甚至利用微信、短信进行招嫖,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某为纠集者的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城关法院分别判处李某某等6人11年至3年不等刑期。
朱某某、张某某等11人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一案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纠集了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兰州市浙江籍经商人员中逞强立威,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朱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刘某某、喇某某、马某某为骨干成员,其他社会闲散人员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欺压百姓,为非作恶,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08年至2018年期间,该犯罪集团在兰州市城关区东部批发市场、张掖路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城关法院分别判处朱某某等11人有期徒刑16年至4年不等刑期。
华亭:宣判36人“套路贷”诈骗案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洋 张小锋)6月30日,华亭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由省扫黑办挂牌督办的被告人许某某、苏某某等36人恶势力集团“套路贷”诈骗案。该案是华亭市辖区首例“套路贷”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苏某某等人以无金融资质的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为掩护,组建“中华宝”“安亿宝”网络贷款诈骗平台,招募员工,设立审核部、催收部、财务部,形成了以诈骗为目的的犯罪集团。该集团隐瞒公司经营范围,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通过“低利息、无抵押,极速到款、便捷流程”等虚假宣传,有预谋、有组织、有计划地骗取全国29个省市11000余名被害人共计1120余万元。同时,该集团通过收取“手续费”“续借费”“延期费”“滞纳金”等方式,隐瞒年化利率超过1500%的超高利息,恶意垒高被害人还款金额,致使被害人逐渐丧失偿还能力。在被害人还款逾期后,釆取电话辱骂、曝光通讯录、播放哀乐、PS裸照等手段威胁、逼迫被害人还款,严重影响被害人及其亲属正常生活。其中,被害人安某某、石某某因无法偿还债务被“中华宝”等多个网贷平台催债,不堪其辱自杀身亡。
法院审理认为,该犯罪集团的犯罪手段和实施步骤属于预先设计好的“套路”,具有明显的“套路贷”型诈骗犯罪特征。同时,该犯罪集团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及参加者,组织严密、结构分明、分工明确,且以公司形式纠集在一起,故意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对首要分子许某某、苏某某、许某某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至14年;对重要成员梁某某、段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8年;对阮某某、张某某等13名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至3年;对其余18名一般共同犯罪成员,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1年6个月的刑罚,并对各被告人处40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同时,依法对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
金塔:宣判郑某等人恶势力团伙案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魏世东 李洋 通讯员 马兴霞)6月30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依法分别判处郑某等4名被告人6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2014年以来向曾某某、谢某某、李某甲、魏某某等多人非法发放高利借款。为强索债务,纠集被告人焦某某、胡某某、丁某某等人对借款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及经济秩序,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焦某某、胡某某等人为索取债务,采用殴打、侮辱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达50多个小时,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郑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出售住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郑某、焦某某、胡某某、丁某某,在索要高利债务过程中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强行挡扣他人车辆并使用、处置,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郑某纠集焦某某、胡某某、丁某某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郑某作为纠集者组织、策划、指挥违法犯罪活动,其他被告人均积极参加。结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悔罪等情节处以罪行相适应的刑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肃州:两案14名被告人各领其刑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魏世东 李洋 通讯员 蔡娜)6月30日,由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鲁某某等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和安某、王某某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在肃州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法庭集中宣判,14名被告人全部获刑。
2012年以来,被告人李某、鲁某某以某汽车租赁公司为名,在肃州区向他人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纠集、伙同并指示田某、丁某等人,以借款人及担保人逾期未及时还款为由,虚增债务,采取裸露纹身、威胁、辱骂、殴打、拘禁等手段逼迫被害人还款及缴纳高额利息,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鲁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肃州区法院以被告人李某、鲁某某等4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10个月不等的刑罚。
2014年以来,被告人安某、王某某以其经营的酒泉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依托,在酒泉市肃州区非法从事现金贷款业务,向他人非法高利放贷,并纠集、组织被告人程某某、石某、李某某、闫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为其充当“地下执法队”进行暴力讨债,以被害人逾期未及时还款为由,虚增债务,采取辱骂、威胁、殴打、拘禁、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逼迫被害人支付高额利息,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安某、王某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程某某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石某、李某某、闫某某为一般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肃州区法院以被告人安某、王某某等10人犯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3年不等的刑罚。
古浪:集中宣判两起恶势力犯罪案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首席记者 王建庆)6月30日,古浪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涉及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6个罪名,涉案人员37人。
公开宣判左某某、朱某某等31名被告人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一案。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9年5月12日期间,被告人左某某、朱某某先后纠集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王某明、赵某、王某军、张某龙,形成以被告人左某某、朱某某为首,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等为主要成员,被告人王某涵、朱某睿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期间,被告人左某某在洗浴中心逞强耍横、滋事生非,伙同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等随意殴打他人致轻微伤。2019年5月12日,洗浴中心被古浪县公安局依法查封后,被告人朱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涵、郑某某提取现金15万元转交朱某某,用于负案在逃花费,还安排被告人张某某、鲁某某、王秀某、杜某为其提供电话卡、藏匿房屋、财物等,以逃避抓捕。
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900万元;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600万元;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分别判处其余29名被告人11年6个月到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到300万元不等的罚金。
公开宣判被告人蒲某某、冯某某、李某、陈某某、郑某某、刘某某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蒲某某以替他人偿还赌债转嫁债权债务,或以介绍借款人在他人处借高利贷索要“介绍费”,或以向他人提供大额借款等方式从事违法放贷、介绍放贷业务。在发放贷款时,与借款人约定高额利息,收取“砍头息”。在索要债务过程中,纠集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人冯某某、李某、郑某某及社会闲散人员陈某某、刘某某等人,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在天祝藏族自治县县城、永登县县城等地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蒲某某为纠集者,被告人冯某某、李某、陈某某为成员,其他人员为一般参与人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蒲某某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对其余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其中2名被告人各并处罚金3万元。
夏河:宣判扎西嘉木某等10人涉恶案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洋)6月29日,夏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扎西嘉木某等10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扎西嘉木某等人以聚众造势、言语威胁、扣押施工机械、阻工闹事等手段,在夏河县王格尔塘地区向安多公司、临合高速11标段项目部、临合高速12标段项目部、王格尔塘上下街道村等处实施敲诈现金1075098.73元,建筑材料价值68309.16元,无偿使用施工机械,造成损失6788.19元,合计1150196.08元。2012年,被告人扎西嘉木某等人在王格尔塘街道村16户承包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填埋承包人耕地,以1.6万元低价强迫16户村民转让耕地共计6.7018亩。
经过14个多小时的依法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扎西嘉木某等人在王格尔塘地区实施的多起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侵犯其财产权利,有明显的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严重扰乱了王格尔塘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团伙。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庭依法对扎西嘉木某等10人判处8至13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另责令各被告人退赔退赃。
武都:集中宣判涉黑涉恶案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曹治 通讯员 王博)6月30日,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对近期审理的涉黑涉恶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其中一起为武都区首例涉黑案件。
该例涉黑案件中,各被告人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拘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20年至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此次集中宣判,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积极回应了社会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的高度关注,及时将党和国家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信心和决心传递给社会和群众,为武都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秩序稳定提供了坚强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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