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0日,被告人殷某在拖欠砂石厂老板张某货款的情况下,从张某处承包工程,期间雇用殷某某等40名劳动者施工,至2018年7月,共拖欠劳动者工资13万余元。经劳动者投诉,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6月5日向被告人殷某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被告人殷某仍然拒不支付。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交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立案侦查。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办案法官高度关注。法庭上,办案法官一边以刑法威慑被告人,一边从一个普通劳动者的角度对被告人晓之以理,最终,被告人同意支付拖欠的所有农民工工资,并在庭后主动交至法院,其本人也因此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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