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原告陈某与被告尚某经协商签订了《房屋承建合同》,约定了建房面积、工期、价格等事由,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房屋修建,被告也按约将工程款给付了原告,只留下3000元作为工程质保金,期限为1年。到期后,经原告陈某多次索要,被告尚某均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原告理应维修而不维修、其另找他人进行维修为由拒不支付,陈某遂将尚某起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承办法官抓住原、被告系老乡关系,平时相处融洽的有利条件,通过耐心细致的释理及说服工作,最终双方相互致歉,握手言和达成协议,被告将1500元当庭微信转账给原告,一段矛盾纠纷就此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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