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武汉某公司在修建高速公路时,将某标段土建工程分包给贵州某公司,贵州某公司又将部分路基工程分包给了雷某,雷某组织梁某等人实际施工。工程结束后,雷某向梁某支付部分劳务费,经结算还欠32935.5元,雷某向梁某出具欠条,并承诺于2019年3月30日支付剩余劳务费。然而欠款到期后,雷某未履行给付义务,梁某将雷某、武汉某公司、贵州某公司一纸诉状告到宁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由雷某支付梁某劳务费32935.5元,贵州某公司、武汉某公司对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梁某等人仍然没有从雷某、贵州某公司、武汉某公司手里拿到案件款,梁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宁县法院办案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未找到雷某的踪迹,也未发现雷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从两公司着手,耐心细致释法说理,最终武汉某公司担心法院将其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影响公司招标等事宜,主动向法院执行专户转了33657.5元案款。
办案人员在拿到案款后第一时间向申请执行人梁某兑付了劳务费,至此,一件劳务合同纠纷案得以成功执结。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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