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16 15:29:56     

城关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提醒理性消费 警示诚信经营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记者 李洋)为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更好地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精心挑选多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营造区域高质量营商环境,以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警示商家诚信经营。

销售假冒商标产品

未“获利”反“获刑”

  2018年10月,被告人苏某在城关区销售假冒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潘婷”“海飞丝”“飘柔”“清扬”“力士”“舒蕾”等注册品牌商标的日化洗护产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同时查获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总价值27.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明知销售的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牟取非法经营利益,销售数额巨大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苏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

销售假冒翻新手机

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董某雇用被告人高某某在其经营的通讯器材经营部销售假冒“oppo”“vivo”注册商标的翻新手机。2018年6月13日,兰州市公安局查获由二被告人藏匿的假冒“oppo”“vivo”注册商标的翻新手机422部,货值金额32465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高某某明知销售的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牟取非法经营利益,销售数额巨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董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罚金20万元;被告人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金16万元。

以次充好“装”名酒

假冒商标被依法判刑

  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苏某某在未取得相关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购进高档白酒假包装盒及低端白酒后,灌装成注册商标为“世纪金辉”“剑南春”“五粮春”等品牌白酒,欲向他人出售并从中牟利。后公安人员在其出租房内查获已经灌装好的各类品牌白酒共872瓶,总价值为18054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苏某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某、苏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销毁。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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