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上午,武威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件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凉州区人民法院当庭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凉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审理,2月27日立案后,依法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该案从立案到开庭宣判仅用时6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从天祝藏族自治县哈溪镇方向步行通过凉州区张义镇黄哈路西出口疫情检测点时,无视警用标志和执勤民警口头警告,拒绝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个人信息登记、测量体温,强行通过该卡口,与民警发生争执,将一民警右手背咬伤。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阻,暴力阻碍正在依法履行防控职责的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刑罚,且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审理后当庭进行了宣判。
责任编辑:王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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