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首席记者 王建庆 通讯员 赵万平)近日,由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根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经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8年9月份,被告人根某某在四川成都某中药材市场以500元的价格购买带角藏羚羊头骨一个,而后自己驾车运至甘肃武威,将其摆在自己经营的藏饰珠串店出售,被凉州区森林公安分局警察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于2019年4月30日当场查获;2019年4月10日左右,根某某在凉州区沙井巷古玩店一流动摊贩处以150元价格购买亚洲黑熊趾制品一个,将其摆在自己经营的藏饰珠串店出售。经专业机构鉴定:所查获的藏羚羊(头骨)被列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系濒危野生动物;亚洲黑熊被列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根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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