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铁中院发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1-22 11:51:14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记者 李洋)1月21日,兰州铁路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2019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本报精选5起典型案例予以刊登,期冀对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挥指引作用。

金泰置业公司诉兰州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1998年,甘肃金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泰公司)租赁场地,建房屋经营皮毛交易,后将该市场出租给马某。2006年1月,马某骗取房屋登记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金泰公司和拆迁单位协商拆迁补偿事宜时,发现该房屋已由马某与拆迁公司达成补偿协议,遂向公安机关报案。马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8年10月,金泰公司向兰州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申请裁决。该中心发函告知金泰公司持房屋所有权手续与七里河区征收办和拆迁人协商或通过诉讼处理。之后,金泰公司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对兰州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前身系兰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由兰州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金泰公司申请事项作出裁决。兰铁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是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对拆迁遗留问题争议的解决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该案审判从职权法定性和权利救济必要性考量,认定相关行政机关虽然职能变更,但仍具有对拆迁补偿争议事项的管辖权,彰显了权利必须救济的司法理念。

平川区检察院诉平川区人防办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12年至2015年,白银熙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熙瑞公司)等9个建设项目拖欠人防易地建设费。2017年9月25日,平川区人民检察院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人防办)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及时追缴拖欠的人防易地建设费。人防办接到检察建议后对上述单位发出催缴通知。截至2017年11月21日,仅熙瑞公司未补缴。平川区检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人防办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其收缴熙瑞公司建设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人防办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责令人防办继续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收缴熙瑞公司拖欠的人防易地建设费。

  典型意义: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法院责令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发挥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功能,进一步健全了人民防空法律保护机制,提升了人民防空法律保护效果。

兰州万厦房产公司诉兰州市人民政府产权界定案

  1993年2月,兰州万厦实业公司成立,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后更名为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万厦公司)。2008年8月,万厦公司经脱钩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公司。2014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兰州市国资委发出《关于依法接管收回国有资产的检察建议》。兰州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成立万厦公司产权界定工作组,于2018年4月作出《关于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权界定的意见》,认定2008年7月31日之前万厦公司资产为国有资产。万厦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界定意见。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产权界定工作组认为万厦公司企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未依法报请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出认定,违反法定程序,遂判决支持了万厦公司诉讼请求。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的处理彰显了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这一职权法定原则,对行政执法领域存在较多的“联合工作组”“指挥部”等临时机构如何做到规范用权和依法行政具有促进和启示作用。

晋瑞房地产公司诉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命令案

  2011年10月,兰州晋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晋瑞公司)对自己开发建设的高层建筑芙瑞大厦进行竣工验收。兰州虹盛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为经营超市,申请对芙瑞大厦地下室墙体进行局部开洞。晋瑞公司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后同意开洞。兰州市城乡建设局下属的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作出《限期整改通知》,认为晋瑞公司擅自破坏地下室剪力墙,对原结构造成重大隐患,要求立即进行鉴定、检测、加固、补强,消除结构安全隐患;晋瑞公司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芙瑞大厦七层以下立即停止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晋瑞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限期整改通知》。

  兰铁中院一审认为,《限期整改通知》未引用任何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和具体条文,属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限期整改通知》。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判决对于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领域行政主体依法审慎行使行政命令权具有积极意义。

兰州黄河包装公司诉多部门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

  王某系兰州黄河精炼玻璃制品包装有限公司(简称黄河公司)员工。2017年6月,王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黄河公司不服,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申请复议。省人社厅维持工伤认定决定。黄河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及复议决定。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后,办案法官经过多方走访调查,邀请兰州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本着合法、合情、合理的原则,给三方当事人分别做释明协调工作,几经努力,最终当事人达成协议。黄河公司撤诉。

  典型意义:该案是运用兰铁两级法院与兰州市司法局建立的行政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成功协调的首起行政案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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