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 对两名妨害诉讼当事人拘留

发布时间:2020-01-08 10:19:25     

嘉峪关城区法院作出处罚决定

对两名妨害诉讼当事人拘留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记者 李洋)日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对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的酒泉市万聚渔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罚款5万元,对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赵某及当事人刘某各司法拘留15日。

  嘉峪关城区法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万聚渔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刘某和万聚渔业公司在(2016)甘0271民初1547号案件中的陈述系虚假陈述,刘某与万聚渔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赵某在原审时故意隐瞒相关证据、相互串通帮助万聚渔业公司规避履行义务。此后又通过上诉、撤回上诉、申请再审等方式抗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由此启动并引发后续多个司法程序,刘某、赵某的行为已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故作出上述处罚。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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