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记者 魏世东 通讯员 徐益皎 陶稷泽)如实向法庭作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该案被告人提交伪证企图逃避债务,被肃州区法院作出司法拘留7日决定。
2016年9月29日,刘某某与王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当天刘某某提出向王某借款4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承诺借期一个月,逾期每日按3%计算违约金,拿到钱后刘某某向王某出具欠条并签字。2017年7月30日,刘某某给王某还款10000元后,对剩下的欠款一直推诿不付,王某遂将刘某某诉至法院。
第一次庭审时,刘某某称所借款项已给王某现金支付还清,手中有王某签名的收条一份,第二次庭审时,王某对收条质证后称,签名并非自己所写,双方要求对收条中王某的签名笔迹进行鉴定。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刘某某提供的收条中王某的签名非王某本人所签。第三次庭审时,刘某某称欠款已付,有手机转款凭证,要求再次开庭,被法官当庭驳回。
法院认为,双方约定逾期每日按3%计算的违约金(利息),违反法律规定,视为约定无效,判处刘某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30000元;因刘某某向法庭提供伪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刘某作出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鉴定费用4000元由刘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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