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李洋)在第50个“六五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6月4日,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甘肃矿区法院分别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16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本报刊载部分典型案例,以期进一步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案例一:盗伐林木案
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刘某等15人在位于子午岭腹地盗伐柏树、盗挖柏树根牟利,合计木材9.7709立方米。被告人张某某、杨某还非法制造、非法持有枪支猎杀野生动物。子午岭林区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张某、刘某等15人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1年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该案系一起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经公开开庭审理,互联网直播宣传,使公众意识到保护林区生态环境资源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激发公众保护林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责任感。
案例二: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案
2019年9月,被告人杨某与他人联系购买麝香,并约定交易地点。2019年10月5日,杨某在李某处以9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260余克的麝香。祁连山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收购的是马麝的麝香包,马麝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收购,引发非法猎杀,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运用刑罚惩戒猎杀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生态环境权益、惩治环境犯罪的决心。
案例三:非法采伐重点保护植物案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陶某到文县中寨镇大海村偏沟挖草药,回家途中,在白水江生态建设局中路河林场路边林子里发现3株红豆杉,便将其挖出带回家中,被白水江公安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陶某采挖的3株红豆杉属于国家Ⅰ级重点保护植物。白龙江林区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陶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并进行原地补种云杉苗木20株恢复植被。
【典型意义】红豆杉属国家Ⅰ级重点保护植物,被称为“植物界的大熊猫”,该案在依法追究被告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增加了违法犯罪成本,加大了惩处力度,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四:非法狩猎案
被告人赏某为抓朱雀卖钱,在洮河生态建设局冶力关林场捕获朱雀60只。2020年10月,赏某用5只朱雀换取了24斤糜子。为了能够尽快出售捕获的朱雀,赏某在网络上公开发布了大量鸟类的视频及图片,伺机出售捕获的朱雀。该案告破后,55只活体朱雀被放归树林。5只被换取糜子的朱雀无法查找。洮河林区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赏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该案的审理既惩治了此种犯罪行为,也给社会公众敲响了禁止猎捕和圈养野生动物的警钟,对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革除陈旧观念,培养科学的爱鸟观鸟习惯、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五: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案
2017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5次(1次未遂)非法进入隆畅河自然保护站管护区内,以布设电网的方法猎捕杀害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麝32只,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鹿2只、蓝马鸡1只,“三有”野生动物赤狐2只。祁连山林区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00元,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64692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这起“7·26”特大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林区法院与央视“社会与法”频道《现场》栏目合作,以全媒体直播的形式专题报道了该案,在线观看人数约1000万人次,不仅宣传了环境资源审判的“甘肃模式”,而且提升了林区法院形象。
案例六: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1年4月以来,被告人甘某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皋兰祥和页岩砖厂的名义,在皋兰县黑石镇大横村境内的草原上建设砖厂、开采粘土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经鉴定,所占用草地类型为温性荒漠化草原,占用面积119.95亩。甘某的行为造成原有草原被开挖、土壤层裸露、原生草原植被毁坏。城关区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宣告缓刑,罚金2万元。由于涉案土地已无法原地修复,甘某在指定区域内以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种植119.95亩适宜生长的牧草恢复草原植被。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毁坏草地资源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创新责任承担方式,考虑到原有涉案土地不具备原地完全修复的客观条件,判令被告在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以替代性方式修复,既贯彻了恢复性司法的裁判理念,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七: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案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临洮县八里铺镇村民赵某在河道内平整土地约30亩栽种树木、耕种农作物,占用河道建房约30平方米,沿河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存在雨季重大安全和防汛隐患,遂向临洮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临洮县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仅开展了整治清理工作,并未完全整改到位,临洮县人民检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安定区法院、临洮县检察院多次督促临洮县水务局,并多次协调县委、县政府及乡镇各单位,在对赵某的居住、养老等问题妥善安置,消除了赵某的抵触情绪后,执法机关移除了其栽种的林木,拆除了房屋,完全恢复了河道原状。案件开庭前,临洮县检察院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赵某在涉案河道范围内平整土地、栽种林木、建设房屋,十余年期间未遇行政机关制止,致使其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执法机关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在消除环境公共利益受损风险的同时,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八: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甘南州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20年6月3日晚,董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一只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梅花鹿碰撞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死亡的梅花鹿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价值3万元。甘肃矿区法院审理认为,董某所驾车辆在天安财险甘南州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能够足额赔偿,故判决天安财险甘南州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董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该案将生态资源损失纳入保险责任范围,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制度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职能作用,实现对生态环境最大限度的保护。
责任编辑:高富强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治甘肃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