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2020年度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十大典型案件。
2020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积极顺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新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不断 优化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为我省抢抓“一带一路”建设重要机遇,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丝绸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港”建 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全年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460件(含旧存237件),审结1223件,结案率83.77%。案件新 收总量同比2019年下降15%;结案总量同比2019年下降17%。
2020年,全省法院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创新审判方式方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同时,不 断延伸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依托“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活动,积极采取多种形式,主动与各类市场经济主体交流互动,拓展知识产 权司法保护空间,助力我省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
案例一: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
原告音集协与权利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主体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期内,音集协委托相关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各被告的经营场所,通过被告的点歌系统点播了音集协收录的部分歌曲进行播放并以摄像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后音集协向全省部分法院提起系列诉讼,要求各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后,针对不同地区法院判赔数额差异较大的情况,及时分析案情,将上诉案件的判赔标准进行了统一。
【典型意义】
涉及KTV歌曲侵权案件,全国各地法院判赔标准不统一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该案中,省高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一审判决侵权赔偿数额进行了适当调整,并随即在全省范围内对统一KTV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进行了调研和座谈。该做法,起到了统一我省各地法院审理该类案件裁判尺度的目的,也为当事人之间诉前化解该类纠纷提供了协商基础,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华晨文化公司拥有“丝巾(香满人间)”外观设计专利权。2019年10月,华晨公司经公证保全侵权证据,证实天赐良玉店销售的品名为“敦煌艺术丝巾”中,部分丝巾的图案与色彩与“丝巾(香满人间)”相似。为此,华晨公司将天赐良玉店诉至法院。
省高院二审认为,涉案外观设计的图案具有较强的创新性,专利丝巾产品品质好,市场形象佳,而天赐良玉店低价销售的涉案丝巾,势必挤占华晨公司的市场份额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主观过错明显,故二审法院改判增加了侵权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
该案审理法院经审查设计底稿,并与相关敦煌壁画临摹作品比对,剥离了公共元素,确认涉案外观设计表达形式具有独创性及新颖性,驳回了天赐良玉店的现有设计抗辩。二审法院的判决切实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鼓励创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规制甘肃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作用。
案例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华穗种业公司享有玉米“万糯2000”植物新品种权。2019年9月,该公司向张掖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种植者王某的耕地上有疑似侵害“万糯2000”植物新品种权的制种行为。经种植者王某本人、举报人代表和执法人员共同现场确认,制种实际生产面积约118亩。
兰州中院审理认为,王某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非法生产繁育“万糯2000”玉米新品种的行为已构成对华穗种业公司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判令王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华穗种业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该案植物新品种权利人在向法院起诉前,通过举报后种子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调查行为,固定了制种玉米为侵权品种及所种植亩数;通过自己委托专业会计机构审计的方式,得以确定涉案玉米品种的单位利润;通过涉案玉米品种在当地授权生产单位的种植实际情况证实了相应的亩产量。该案正是由于品种权利人举证充分,才获得审理法院判决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从而充分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傅某系敦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敦煌书法的传承人,2015年傅某租赁月泉小镇公司的房屋经营书法馆。租赁期间,傅某为该公司书写了10个书法作品,后傅某发现月泉小镇公司将上述书法作品用于注册商标,遂以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酒泉中院审理认为,月泉小镇公司将傅某的作品用于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在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方面,傅某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和月泉小镇公司因此获利的数额,法院采取侵权作品数量与重复使用率相结合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
书法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该案准确地诠释了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作品著作权的关系,作品著作权的展览权与其他著作财产权的不同归属,提示社会公众对书法美术作品著作权使用时需谨慎,依法应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否则,可能面临侵权索赔的风险。
案例五: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20年6月,澳柯玛公司在接到天水某超市的售后维修电话后,指派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维修。经工作人员调查发现,出现故障的冷链设备并不是澳柯玛公司(授权)生产。经核实,案涉全部产品均是超市从陕西天冰公司购得,陕西瑞思诺公司生产。澳柯玛公司认为以上产品属于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天水中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制冷产品与澳柯玛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类产品,所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在读音、视觉效果方面具有极高的相似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澳柯玛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瑞思诺公司和天冰公司侵权成立。判令两家公司连带赔偿澳柯玛公司各项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该案注册商标在国际及国内均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属于民族品牌,如果维权不力,任由各地假冒,会淡化品牌的市场价值,对相关企业、行业以及国家均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该案的审理,反映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强力保护民族品牌,为企业经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作用和功能。
案例六: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2019年3月,壹佳人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安排李某从事房地产经纪人工作,同时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及保密条款。同年12月,李某在职期间登记注册了鸿福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与壹佳人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
嘉峪关中院审理认为,李某在职期间,未经壹佳人公司同意擅自注册并经营与壹佳人公司经营范围相近的公司,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经营中侵犯了壹佳人公司的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审理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以李某支付壹佳人公司补偿款的方式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该案中,李某工作期间掌握的客户名单是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通过该案提示此类人员的后聘用单位,在聘用时,应谨慎选聘使用该类人员,否则,在使用相关技术或者经营信息时,可能面临原聘用单位的侵权诉讼,可能面临侵权赔偿风险。
案例七:商业诋毁纠纷案
渝东鲜面店与张某都是镇原县鲜面店经营者。2017年6、7月期间,张某多次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发表或转发有关针对渝东鲜面店的面条中非法使用添加剂以及存在质量问题的言论和图片,鼓动消费者不购买该面条。经有关部门多次对渝东鲜面店进行抽检,所检项目符合有关食品标准要求。据此,渝东鲜面店将张某诉至法院。
庆阳中院审理认为,张某所发表的信息足以引人误认为渝东鲜面店与问题面条之间有特定联系,张某发表的相关信息内容已超出其作为同业竞争者应具有的客观、合理、正当的范围,其主观上具有毁损竞争对手形象从而提升自身竞争优势的意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典型意义】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否则,将要承担不正当竞争侵权的法律责任。通过该案,警示各类市场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在网络平台发表言论或评论应慎重,更不能利用网络平台故意发表不当言论以贬损他人、损害他人商誉。
案例八: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深圳市金舶莱公司是“金舶莱”品牌服饰的权利人。武威圣源公司与金舶莱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合同到期后,因双方未再续约,圣源公司将剩余货品退回金舶莱公司,金舶莱公司签收退货。因圣源公司索要押金未果,遂将金舶莱公司诉至法院。
武威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协议终止后一个月内,深圳市金舶莱公司应退回全部押金。故判令深圳市金舶莱公司向武威圣源公司返还剩余押金。宣判后,该案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能够实现规模快速扩张、商誉快速积累、知名度快速提升的商业模式,越来越受到市场经营者的青睐。该案的审理较好地平衡了特许人和加盟方的利益,凸显了法院在审理个案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还兼具规范、指引、调整市场经营行为的社会功能。
案例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从一推销人员处购得一批“泸州老窖·古韵”白酒。由于刘某怀疑该酒的真假,便将该批白酒全部存放未予出售。2020年5月,刘某将该批白酒卖给王某,王某又将此酒销售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市买家收货后发现此白酒有假冒嫌疑,先后两次将白酒退回给王某。案发后,成县公安局将涉案白酒扣押。经鉴定,该批白酒系假冒商品。
成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故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涉案白酒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该案警示商品终端销售商及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正规产品,严格审查供货商的相关资质,从进货源头上降低风险;消费者要加强防假识假意识,提高自身对产品的鉴别能力,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理念,不应贪图便宜;坚决做到不贩假、不售假、不购假,要认识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光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十: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系列案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享有《财务成本管理》等16部图书作品的著作权、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2019年6月,该出版社陆续发现甘肃天成图书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书店公开售卖以上图书作品的侵权书籍,遂向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相关涉嫌侵权书籍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据此提起诉讼。
城关区法院受理该系列案件后,知识产权案件速裁团队及时启动“简案快审”工作流程,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快速开展送达工作。对于电子送达失败的案件,逐一梳理被告住址、规划送达路线有效开展实地送达。同时,委托有图书出版或出售工作经验的人民陪审员进行诉中委托调解,委托调解不成的,及时安排集中开庭。开庭前,再次由案件承办人组织进行释法说理并进行庭前调解,当事人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随即开庭审理。通过以上工作流程,16起案件中有13件在被告自觉履行赔偿义务的基础上原告撤回起诉,1件调解结案,只有2起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城关区法院积极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拟定繁简分流工作方案及分流标准,做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追求。同时,强化诉源治理,构建知识产权案件多元解纷机制,选聘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律师及大学教授等作为特邀调解员,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全程调解常态化工作机制。上述16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系列案件的及时办结,即是开展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及加强诉源治理的工作成果,为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更好地开展司法护权提供了工作思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洋)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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