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
省高院公布典型案例告诉您
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洋)为引导提高妇女儿童及老年人依法维权意识,提升群众知法、懂法、用法能力,营造支持妇女儿童老年人依法享有、行使和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氛围及法治环境,3月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全省法院依法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典型案例”,现就部分案例刊登如下。
1.家庭暴力离婚案
宋某与丈夫刘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矛盾多发,刘某经常打骂宋某及孩子。多次遭受家暴的宋某起诉离婚,刘某情绪激动,实施自残、自杀行为,胁迫宋某撤回离婚诉讼。两年后,二人婚姻生活仍然毫无转机,宋某再次诉讼离婚。案件送达当日,刘某情绪失控,后被警察制服事态得以暂时控制。
榆中县人民法院认为,鉴于刘某在两年前及离婚诉讼期间曾采取过一系列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经审查后立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双方辖区派出所、镇政府和村委会送达,同时给予婚姻冷静期一个月。之后,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和配合,双方最终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典型意义】该案系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诉讼,考虑到该案当事人极易引发不稳定因素,法院协调公安、镇政府、村委会等各方力量联动,将该案给双方及家人带来的伤害降到最低。案件通过婚姻冷静期促使双方转归理性,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调动公安、民政、村社等多方力量,通过司法建议书持续加强女性安全保护,使家事纠纷解决方式更加多元高效。
2.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王某、赵某系小龙(化名)与小明(化名)的祖父母,由于两个孩子的父母在外打工,长期由王某、赵某抚养。2016年,孩子的父亲意外去世,小龙由其母亲李某直接抚养,小明继续跟随祖父母生活。后李某将小龙送至祖父母处离开,便再未履行过对两个孩子的监护责任。两位老人遂提出变更孩子监护权的申请。
凉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未成年人小龙、小明的母亲,对两人长期未履行监护职责,裁判撤销李某为小龙、小明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王某、赵某为小龙、小明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该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母亲,长期不履行对子女的监护义务,而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实际进行抚养、照顾。将监护人变更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不但符合实际监护情况,也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3.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案
葸某与蒋某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约定,两个孩子由男方蒋某抚养,待葸某有能力时抚养一个,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未作约定。此后,蒋某一直抚养两个孩子,每年的土地流转费也由蒋某领取。2020年,葸某开始抚养一个孩子,并要求蒋某给予其和孩子承包土地流转费,但蒋某执意不肯,同时将土地农业补贴一并截留,葸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和孩子在蒋某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土地承包经营权。
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葸某及其孩子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法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典型意义】该案中,葸某虽然离婚,但长期以婆家承包地作为生存保障,法院通过对土地承包政策的分析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认定,依法维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促进男女平等、提高农村妇女地位、改变不平等的传统婚姻嫁娶和家庭财产分配观念有重要导向作用。
4.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
金某是某村成员,出嫁后户口未迁出。后该村部分土地被征用,村委会通过村民集体讨论决定“外嫁女”不能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土地补偿款。随后,金某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分配相应的土地补偿份额。
榆中县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农民最基本的身份权,在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认定成员资格丧失,更不能以出嫁为由排除其平等获得集体收益的权利。法院判决金某享有平等分配被征土地补偿款的权利,村委会应当给付金某相应份额。
【典型意义】该案保护了涉案“外嫁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对该村分配方案的违法性加以纠正,对依法维护“外嫁女”的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和利益分配活动起到指导作用。
5.赡养纠纷案
1966年,高某与丈夫结婚,收养一子一女,高某自1973年抚养养子杨某,并为杨某娶妻成家。2015年3月,因家庭琐事,高某被其丈夫殴打致伤后离家出走。因高某伤势严重,其被娘家侄子接回家中疗养。后高某以年龄较大、体弱多病为由要求养子将其接回家中并履行赡养义务,杨某以无力扶养拒绝,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后高某诉至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认为,高某将杨某收养并抚养成人,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判令杨某履行对高某的赡养义务,将其接回家中。
【典型意义】该案因养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又遇老人遭遇家庭暴力的特殊情况,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判决,既体现家事审判工作调解为主的理念,又贯彻保护弱势家庭成员利益的原则,切实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6.继承纠纷案
张某与石某系母子关系。石某因病去世前,曾作出遗嘱,除应属其妻子胡某之外的财产,全部由自己的姐姐继承。后张某以胡某在儿子病情严重情况下未尽夫妻扶助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张某是石某唯一合法继承人,继承儿子的所有遗产。
平川区人民法院认为,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适当照顾,该案中,石某在遗嘱继承中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张某即其母亲没有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更好地化解家庭矛盾,法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通过析法辩理对当事人做了大量工作,石某姐姐主动放弃遗嘱继承。法院作出判决,对张某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该案系子先于母去世而产生的继承纠纷,法院审理中充分考虑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继承人的照顾,对被继承人母亲、配偶的继承范围进行了合法合理划分,既保障了老年人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化解了老年人与子女、子女配偶及亲属之间的矛盾纠纷,又体现了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弘扬良好家风,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司法导向。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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