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发布

发布时间:2021-02-28 22:43:11     

2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0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据介绍,2020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55.2万余件,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件是从已审结的51万余件案件中征集评选出来的,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类型,旨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助推依法治省和法治甘肃建设。

【案件一】郭鹏程故意杀人案


上诉人郭鹏程因怀疑其妻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等原因,家庭矛盾不断激化。2019年春节前,郭鹏程与家人及其他人员再次产生矛盾和争执之后,心怀怨愤,预谋报复,准备了尖刀、斧头等作案工具,于2019年2月5日凌晨1时至3时许,在会宁县白草塬镇西坡村薛某家、景庄村王某和赵某家、孔寨村新农村杨某元和杨某渊家,先后对上述人员或其家人持刀、斧实施杀害行为,并对部分被害人房屋实施放火焚烧,全案致8人死亡、7人受伤,造成物质损失3.4万余元。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对被告人郭鹏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高院二审依法裁定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裁定核准死刑。

【典型意义】该案二审由省高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张海波主办并担任审判长。该案的审理,依法保障了被告人诉讼权利,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落实“三项规程”,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目标要求。同时,二级大法官亲自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全省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推进院庭长办案常态化起到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张海波在案件办理中结合该案实际,认真思考了引发此类案件的深层次原因,为从源头治理和防范我省类似命案的发生,指示省高院成立课题组,分析、研究我省命案基本情况,剖析发生原因,提出治理防控对策建议。


【案件二】王焘等人涉黑案


2018年3月,王焘与他人共谋后,在2017年开发的“土豆用钱”APP的基础上先后开发20余款网贷APP,由鲁某、颜某(在逃)、吴华飚等人筹集放贷资金,王焘、黄某组织人员进行运作管理,采取非法网络“套路贷”手段骗取钱财、牟取暴利。该犯罪组织在不到10个月的时间里,以近2亿元的投入非法获取28亿余元,尚未收回的非法债务约98亿余元,被害群众多达47.5万余人,严重扰乱互联网管理秩序,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焘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也因各自不同的罪行判处不同的刑罚。一审宣判后,王焘等18人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典型意义】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省法院审理的涉案人数最多、涉及范围最广、涉案资金最大的网络“套路贷”特大诈骗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网络信息战场上取得的重大胜利,也是全国首例纯线上“套路贷”以黑社会性质犯罪定罪判处的典型案件。该案的及时判处,以司法程序揭示了网络“套路贷”的本质,对强化社会大众防范网络诈骗,提高识骗、防骗能力具有重大意义。司法机关充分履行司法保护职能,依法惩处新型网络犯罪,对新业态下网络信息领域正常秩序的维护具有积极作用。


【案件三】郑丽生等人涉黑案


自2007年以来,被告人郑丽生、郑鑫先后纠集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金臻、王亮等人,逐步形成以郑丽生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郑鑫为领导者,以金臻等7人为骨干成员,以王强等5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通过高利放贷、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为基本手段,以组织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在白银地区长期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严重破坏了白银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郑丽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也分别给予定罪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裁判结果体现了审判机关彻底斩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益链条,彻底摧毁其经济基础和“造血”功能的决心。判决书对于小到一些零散现金,大到价值不菲的房产、豪车,每一件涉案财产均逐项判明,每一个处置意见都清清楚楚,真正做到了涉案财产件件有着落、件件有处置,实现了对黑恶势力犯罪“打财断血”的坚决彻底。


【案件四】租赁合同纠纷案


2004年3月28日,光辉公司与华联集团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自2017年起,光辉公司多次与华联公司协商调整租金,但因协商未果而诉至省高院。光辉公司认为华联集团公司每年支付的租金金额大大低于当时当地市场平均水平,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请求终止与华联集团公司的合作。

该案经调解,当事人和解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增加了房屋租金,一并对2020年疫情期间华联集团公司的租金损失进行了减免。后光辉公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该案的撤诉是省高院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及时调整完善有助于促进复工复产、投资消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司法政策举措。


【案件五】买卖合同纠纷案


兰州新诚热力有限公司和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曾是长期的合作伙伴,在履行2016年的一份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由于锅炉设备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以及牵扯到群众取暖这个民生问题等一系列因素,案件审理存在较大难度,双方长期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也受到影响。主办法官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后,通过面对面、背对背交替结合的方式耐心做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该案的稳妥处理既体现了我省法院发挥司法职能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理念,也体现了对省内外企业的平等公正保护,对于优化我省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案件六】企业破产重整案


金塔万晟光电有限公司(简称金塔万晟)成立于2012年,主要从事太阳能光伏电站的系统开发运营及管理。2018年以来,过高的财务成本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甚至无法缴纳经营期间的各项税费,无法按时支付光伏电站正常的运维费用。2020年,经债权人申请,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金塔万晟光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为彻底恢复金塔万晟的持续经营能力,使得破产企业就地重生,酒泉中院指导管理人进行一系列重整工作。2020年11月6日,酒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该案是我省光伏发电行业首例破产重整案件。法院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准确识别企业重整价值,充分发挥重整程序挽救作用,运用市场调解机制,成功化解企业债务危机。


【案件七】作出补偿决定案


原告甘肃鹏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鹏飞公司)系专业从事生产、销售泡沫玻璃绝热材料的民营企业。2012年,因修建铁路鹏飞公司的部分土地被征收。随后,鹏飞公司与兰州市自然资源局西固分局签订了《征拆补偿协议书》。之后,鹏飞公司拆除并移交土地,西固分局向原告支付了各项补偿费。但协议约定的另行签订土地补偿协议,一直没有签订,鹏飞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西固区政府作出征收鹏飞公司土地的补偿决定。

省高院二审后,责令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针对原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与鹏飞公司签订的《征拆补偿协议书》中约定的土地补偿事项作出补偿决定。

【典型意义】该案的裁判充分保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行政审判在保护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今后这类案件的裁判也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案件八】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系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该系列案件的被告均为我省各地的KTV经营者。音集协与权利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主体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后,委托相关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各被告的经营场所,通过被告的点歌系统点播了音集协收录的部分歌曲进行播放并以摄像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后音集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各地一审法院从不同角度出发,分别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费用从5000元到50000余元不等。二审开庭审理后,针对不同地区法院判赔数额差异较大的情况,及时分析案情,将该十余件上诉案件的判决标准进行了统一。

【典型意义】该系列案件审理之后,省高院在全省范围内对统一KTV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进行了调研和座谈,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九】合同纠纷涉环境资源案


2014年8月,天水渭滨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渭滨芳公司)中标天水市麦积区河道“以采代疏”采砂权出让项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某。同年11月,何某与赵某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在均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采砂经营。后双方发生矛盾,诉至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作协议涉及在黄河一级支流渭河河道内无证采砂的行为,赵某与何某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

【典型意义】该案系一起生态环境案件,案涉河道无证采砂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妥当衡量合同生效的客体依托要件,不能仅局限于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还应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重要因素综合考量,正确处理好生态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案件十】拍卖房产强制执行案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天水广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共七件,总标的1.37亿元,因广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水中院依法于2018年1月11日将其所有的房产进行司法拍卖。

拍卖成交后,广源公司拒不提交已售房产资料信息并拒绝腾退已成交房产。2020年5月14日,天水中院组织执行干警及天水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7家协助执行单位,对涉案房产进行了强制移交。整个执行过程,特邀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全程见证监督。

【典型意义】该案的顺利执结,充分发挥了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形成了“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 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为建立健全法院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强 化法院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常态化运行奠定了坚实基础,有效推动了法院执行工作从 全面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转变。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洋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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