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断采取拘留措施促使执行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首席记者 王建庆 通讯员 刘永珠)日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杨某某和未如实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李某某采取了拘留措施。
包某某与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省高院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包某某因被执行人杨某某不主动履行给付650多万元工程款及利息的义务,向武威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杨某某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武威中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杨某某拘留15日。
王某某和永昌县祥泰物流有限公司、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武威市中院主持,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永昌县祥泰物流有限公司、何某某共同偿还王某某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后经武威中院民事判决书确定李某某、李某对以上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永昌县祥泰物流有限公司、何某某及李某某、李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向武威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李某某收到财产申报令后,未如实申报财产,武威中院决定对李某某拘留15日。李某某被拘留第二天,李某与申请执行人王某等多方协商,最终确定以商铺抵债的方式抵顶其中的430多万元的给付义务,两个月后完成商铺过户及交付。李某某现已解除拘留。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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