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孙涛 通讯员 邢艳丽)近日,岷县人民法院对杨某某、谈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公开宣判,以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20年3月26日凌晨,谈某某从武都籍男子杨某某处购买8.01克毒品海洛因,在返回岷县途中被岷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查证,谈某某曾多次向吸毒人员出售过毒品。
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承办检察官依法告知谈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的相关制度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杨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杨某某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而谈某某始终拒不认罪,公诉人在庭审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发表了不同的量刑意见。
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谈某某作出不同刑期的处罚,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理的制度。
责任编辑:高富强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治甘肃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