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魏世东 通讯员 殷芳 李育)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室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罗某与李某共同经营一家建筑用材专卖店。2018年,罗某、李某经常某介绍为某公司运送水泥并在同年与该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该公司按照250元/吨的价格向罗某、李某付款,二人依照约定向该公司运送水泥和砂浆,施工方即第三人对罗某、李某运送的水泥进行了清点查收,并出具收条予以确认。
工程结束后,罗某、李某要求该公司清偿债务,但该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后罗某、李某找到与其签订合同的常某,要求常某支付该笔款项。
调解中,常某辩称自己只是中间人,水泥与砂浆为公司所用,费用也应由公司支付。双方就此僵持不下。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只要授权委托人是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应由委托人承担一切责任、享有一切权利;如受托人在实施委托行为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委托人在承担一切责任后,才可以向受托人追究责任。
在调解员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之后,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该笔款项由该公司承担。“感谢调解员尽职尽责悉心调解,帮助我解决了一件烦心事。”调解结束后,常某称其也是好心,目的是为罗某、李某介绍生意,不曾想会闹上法庭,这件事也给他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责任编辑:高富强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治甘肃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