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院发布第二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

发布时间:2020-06-10 10:24:32     

  6 月9 日 ,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向社会公布第二批全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向社会持续放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努力 。本报选择部分案例以飨读者。

例案例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成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新疆分公司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7月,天幕新疆分公司与甘肃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大道公司以人民币1097余万的价格受让天幕新疆分公司享有的对某公司的债权,天幕新疆分公司向法院申请变更大道公司为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2018年7月,大道公司通过拍卖程序取得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抵债建筑物占用范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大道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请求撤销与天幕新疆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诉讼,后被法院驳回。天幕新疆分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大道公司支付剩余欠款。
  一审法院认为,大道公司与天幕新疆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时意思表示真实、明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遂判决大道公司偿还欠款。该案二审中,办案人向大道公司进行了释法析理,指出债权转让相关事实及合同效力已经另案生效判决确认,当事人应当遵守市场经济基本诚信,切实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随后大道公司撤诉服判。

  【典型意义】 天幕新疆分公司作为甘肃省外的企业,异地诉讼时必然对我省的司法环境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内心不确定,而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天幕新疆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客观摆事实、公正谈责任、诚恳析利弊,最终促使上诉人撤回上诉,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又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我省法院切实贯彻公平保护理念,平等对待外地企业,维护公正、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态度。

案例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3年,永登万头绿色养殖有限公司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佳支行贷款2000万元,2014年偿还了2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到期后,因无力偿还贷款,2016年9月,万头公司与兰州银行万佳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兰州银行万佳支行向万头公司发放贷款1800万元,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至2017年9月2日止。合同签订后,兰州银行万佳支行依约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兰州银行偿还利息48万余元。截至2019年4月16日,万头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799万元、利息558万元。万头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兰州银行万佳支行遂提起诉讼。
  省高院二审该案时,万头公司述称企业因遭受2019年非洲猪瘟疫情和2020新冠肺炎疫情的双重毁灭性打击,导致其未能按期还款,请求法院协调还款方式和计划,帮助万头公司走出困境。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助企纾困,二审合议庭多次与兰州银行万佳支行沟通、协调,银行对万头公司表示理解和大力支持,最终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的调解方案。

  【典型意义】自疫情发生以来,中小微企业遭遇凛冽寒冬,普遍受到严重冲击。在此背景下,延伸司法功能,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就成了当务之急。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以妥善解决纠纷为出发点,以促进当事人有效沟通为手段,为当事人提供合理建议,最终促使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了“活下来”的生存问题,又为金融机构收回陈贷、盘活资金、挽回损失作出积极努力,同时也可节约诉讼成本,提升司法效能,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共赢”。

案例三:请求违法追缴赔偿案

  1998年10月13日,康乐县畜产品有限公司与成都华龙皮革有限公司签订皮革加工协议。田某代表华龙公司在协议上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后因是否付清货款,双方发生争议。康乐公司代表人马某遂向康乐县公安局报案。2002年2月8日,康乐县公安局以田某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决定对其刑事拘留,3月15日,康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1日,康乐县公安局收取田某亲属交纳的31万元后,田某取保候审。后康乐县公安局将该31万元退还给报案人马某。2007年8月,康乐县公安局对田某进行网上追逃,一年后,田某在成都被抓获,康乐县公安局当日再次做出取保候审决定。
  从2014年9月开始,田某向康乐县公安局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临夏中院审理认为,康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法定期限届满超过1年未移送起诉,应视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未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情况下,康乐县公安局向田某追缴31万元返还马某,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该先期追缴行为违法。判决赔偿义务机关康乐县公安局返还追缴的赔偿请求人田某人民币31万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对于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对于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应当坚决予以纠正,并对已经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田某案的审理,充分展示了我省法院依法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决心,体现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在倒逼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恢复和提升司法机关公信力,维护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

案例四:土地流转纠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榆中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9日订立协议,双方约定以土地流转、出资等形式合作开发农业观光产业项目,后因合作项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难以启动,双方酿成纠纷引发诉讼。案件经兰州中院终审,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合作协议》均无效,旅游公司工贸公司所有土地。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返还义务,致使近千亩村社集体土地长期闲置,造成土地资源严重浪费。榆中县法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多次与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协商,敦促履行,但该公司以疫情影响为由,迟迟不予配合履行。时值春耕,大量土地撂荒将导致农业资源严重浪费,经充分研判,执行法院于2020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腾交案涉土地公告,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院决定强制执行。执行当日,榆中县法院组织执行干警到现场,在公证机关的全程公证下,对案涉土地进行强制腾退。

  【典型意义】该案因经营风险致使项目建设无法继续启动,致使近千亩村社集体土地长期闲置,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尤其是该案在执行之时正值春耕春播之际,腾交土地,推动复耕复产,时间紧任务重。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审时度势,准确分析当前疫情形势,坚持疫情防控和执法办案两不误,从实际出发,严格执法,规范执行,充分体现了“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为疫情影响下的区域经济复苏与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以实际行动促进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改善。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李洋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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