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情况及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1-06-27 21:07:31     

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洋)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6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0年以来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2021年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切实加强毒品犯罪审判工作,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形成强有力的打击震慑,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及毒品犯罪治理工作取得新成效。2020年至2021年5月,全省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909件,判决生效1997件2166人,给予刑事处罚2161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689人,毒品犯罪案件重刑率31.9%,高于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案例一:牟麻乃贩卖毒品案

2012年8月,被告人牟麻乃伙同罗春香(已判刑)从缅甸毒贩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同年11月,罗春香携带毒品海洛因与牟合麦交接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50445克。2017年5月,牟麻乃又伙同熊天美(已判刑)从缅甸贩卖毒品,在将39890克毒品海洛因运甘肃境内后,被公安人员查获。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牟麻乃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90335克,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已对罪犯牟麻乃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该案为我省毒品犯罪审判史上毒品数量最大的案件,牟麻乃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对其依法适用死刑,体现了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原则,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此类跨境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惩立场。

案例二:刘永贵等22人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

2019年2月,被告人刘永贵、蔡明豪共同商议生产麻黄碱,蔡明豪介绍技师蔡东童、范汉与刘永贵见面。同年5月,刘永贵、蔡明豪等人将兰州市红古区一偏僻农场作为生产场地,并伙同其他同案被告人招募工人、购买生产制毒物品的原料、机器设备等,进厂加工提炼麻黄碱。案发后,查获伪麻黄碱、盐酸甲基麻黄碱23.82千克,麻黄草浸泡液6597公斤,麻黄碱半成品固液混合物10558.5千克。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刘永贵等22人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或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十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

【典型意义】该案是我省为数不多的、在省会城市周边发生的规模较大的一起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参与制造毒品的人数众多,查获的制毒物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恶劣。该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制毒犯罪和强化毒品源头治理的决心。

案例三:张璘贩卖毒品,蒋毅贩卖毒品、洗钱案

2018年初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璘采用先在多处老旧小区楼道内藏匿毒品,后自己联系或者通过被告人蒋毅联系购毒者将毒资打入其提供的银行卡内,再告知购毒者或者蒋毅藏毒地点的方式,多次零包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蒋毅明知张璘向他人贩卖毒品,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张璘用于收取毒资,以掩饰、隐瞒张璘贩卖毒品所得的非法性质和不法来源。张璘使用该银行卡收取毒资共计21400元。

法院审理后,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璘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被告人蒋毅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我省审理的上游犯罪为贩卖毒品犯罪的首例洗钱犯罪。公检法机关充分依托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反洗钱职能优势,从涉毒资金调查入手,深挖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和涉毒资金流向证据链,实现我省涉毒洗钱入罪零的突破。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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