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中集团非法集资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1-06-22 20:18:08     

禾中集团非法集资案一审宣判

22人被判8年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洋)6月19日,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禾中集团非法集资犯罪案,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禾中集团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审理、判决情况。

2015年5月,禾中集团公司酒泉种子产业园项目在酒泉奠基开工建设,同时禾中集团公司以禾中集团酒泉种子产业园项目为依托,选派负责人,招聘员工,宣传企业发展文化,以承诺高额利息、购买股权、销售禾中私募基金等形式,在酒泉市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截至2018年8月,共吸引参与集资群众1388人,投资2903人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342125610元,造成投资群众经济损失252182160.73元。

为扩大禾中集团公司影响和社会知晓度,禾中集团公司积极结交酒泉知名人士,邀请公众人物,进行集体公开宣传,先后在酒泉成立禾中集团酒泉资管部、金融部、亿谱汇作为吸收资金的平台,组织群众在宾馆、酒店和种子产业园举行禾中集团公司产品推荐会、客户答谢会、禾中诗会,以会代训,以会促销,并邀请群众参观禾中集团酒泉种子产业园建设项目,增加实际影响,同时安排业务员在鼓楼四周、泉湖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散发禾中集团公司宣传材料,向过往群众讲解禾中集团私募基金和理财产品,要求业务员通过陌生拜访的方式在街头、居民楼院拦截群众,上门宣传禾中集团公司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承诺投资购买禾中集团私募基金和理财产品,回报率高,风险可控,可按期兑付本息,以年息14%至18%的高额利息,吸引社会大众投资购买禾中集团相关私募基金和理财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禾中控股集团公司明知自己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故意违反金融法规,以投资建设酒泉种子产业园项目为依托,组织被告人赵某莲、齐某梅、柏某青、范某、俞某莉等22人在酒泉销售各类私募基金,向群众承诺高额利息回报,变相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其产业发展。该行为从决策至执行,动用了公司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其通过口耳相传执行指令,形成上下贯通、左右配合的组织体系,其公司组织体系与犯罪实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且其非法吸收资金大部分进入集团公司关联账户,用于集团支配使用,合计金额342125610元,造成群众损失252182160.73元,均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禾中控股集团公司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为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禾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罚金1000万元;被告人赵某莲、齐某梅、柏某青等22人8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单位禾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2182160.73元及公司享有的债权、股权及侦查中查封、冻结、扣押的涉案资产和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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