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刚)近日,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首次运用民法典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不准离婚。
杨某于2020年3月17日向崆峒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0年5月15日判决不准离婚。时隔八个月,2021年1月5日,杨某二次向崆峒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杨某首次提起离婚诉讼判决后距第二次起诉开庭之日,即2021年1月12日,分居未满一年时间。加之,杨某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其与张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杨某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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