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洋)7月21日,靖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杰等23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以来,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杰、刘某明、胡某彪为首的犯罪团伙为牟取经济利益,经预谋,由王某杰在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成立微商招商部,并陆续组织、纠集陈某、巩某娟、王某嫣、吴某、牛某强等人以招化妆品代理商的形式骗取代理费。由刘某明、胡某彪成立微商培训部,陆续纠集曹某龙、张某河、牟某朋等人作为培训导师进行微商培训和骗取货款工作。该诈骗团伙先由王某杰通过网络以欣碧泉、妮乔国际等化妆品厂家需招募代理商为由发布广告,后由巩某娟将有代理意向的客户分配给招商部的客服人员,客服人员以可以提供稳定的客户并可以随时退货、退款为由骗取代理商信任,并要求代理商交纳198元的代理费成为会员,在代理商将198元代理费通过微信转入招商部客服人员微信账户后,招商部客服人员将代理商介绍推送给微商培训部主管刘某明,由刘某明安排相应的培训导师,由培训导师一人分饰两个角色,一面向代理商培训微商知识,推销化妆品,一面冒充购货客户向代理商大量订货,待代理商将货款通过微信转入培训部财务微信账户后,王某杰将低价购买的化妆品快递邮寄给代理商,代理商收到货后再将化妆品出售给购货客户,冒充的客户就会拒收或者退货。此时代理商再找培训导师要求退货、退款时,冒充的客户及培训导师将代理商的微信拉黑后全部消失。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2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杰等23人通过上述手段,共诈骗900多名被害人,诈骗金额达3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杰等2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公民财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扰乱、破坏了网络交易安全秩序,严重损害了社会诚信,社会危害性极大,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充分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该案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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