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城区法院宣判一起虚假诉讼案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洋)6月19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原系甘肃贞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邓某、王某虚假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以虚假诉讼罪判处4被告人2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王某某介绍张某从甘肃恒信担保公司借款400万元,经王某某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任见全商谈,双方同意以该公司员工王某的名义向张某出借400万元,王某某提供担保。同年8月20日,王某与张某、邓某、湖北宝泰商贸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其中的110万元授权王某付给王某某,用于偿还甘肃森博矿业公司(下称森博公司)欠王某某的借款,其余的290万元直接付给张某。之后,为冻结甘肃润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润源公司)给湖北宝泰商贸公司的630万元应付款,在王某某的提议及安排下,张某等3被告虚构了还款协议。2017年8月24日,嘉峪关中院依王某申请,根据虚构的630万元还款协议依法冻结润源公司应付给湖北宝泰商贸公司的630万元。随后,王某分别向张某、王某某转账290万元和110万元。2017年9月25日,王某向嘉峪关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邓某、湖北宝泰商贸公司共同偿还借款630万元,并提交相应证据。嘉峪关中院判令湖北宝泰商贸公司、邓某、张某共同偿还王某借款400万元与连带清偿230万元。
嘉峪关市城区法院认为,王某某、张某、邓某、王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当庭以虚假诉讼罪判处4被告人2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
法官寄语:律师与当事人沆瀣一气,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进行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不仅对他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还严重干扰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更是对法律和司法权威的藐视及挑战。对于此种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惩处。希望广大当事人不要随律师“起舞”,也希望广大律师引以为戒,恪守职业道德,遵法守法,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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