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被告梁某欲修理在人工湖附近的宿舍和围墙,但自身却没有砖块,便找来原告张某某商量拉砖事宜。经商议,二人口头达成协议,由原告张某某负责购买拉运砖块,被告梁某一次性支付10000元作为砖款,剩余款项由梁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每月还款1000元至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张某某将梁某所需的全部砖块拉完后,经双方进行了核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砖款15750元,但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了8000余元后便不再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将被告梁某诉至法院。
立案后,平川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由梁某向张某某清偿剩余砖款7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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