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方被判承担诉讼费为哪般 西固区法院为您以案释惑

发布时间:2020-04-08 10:43:39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记者 李洋)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诉讼费通常由败诉方承担。但近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明明已被驳回,但由于被告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办案法官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某房地产公司为出售开发楼盘项目,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楼盘)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如房屋买受人未如期还款,则由某房地产公司代为清偿。2016年3月,罗某、王某从该房地产公司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罗某、王某付了首付款后仅仅支付了几个月的月供就断供,房地产公司便依照此前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楼盘)合作协议》代为还款并将罗某和王某诉至西固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项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罗某、王某得知自己被起诉后,于法院开庭审理前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并继续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支付月供。原告房地产公司虽然接受了两被告的还款,但认为二人没有信用,执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办案法官认为,被告罗某、王某未按购房合同约定按期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依约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代偿后有权向两被告追偿。但是,被告于该案诉讼过程中已将原告支付的代偿款归还原告,并在此后重新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月支付月供,其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原告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先后通过各自行为对被告作出的补救措施予以接受。以上事实均表明各方都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被告方的违约行为并未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告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办案法官判决驳回了原告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请。

  据悉,该案在法院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据办案法官介绍,被告罗某和王某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停止支付月供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虽然二人之后已采取补救措施并被原告接受,但该项补救措施作出的时间在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所以应由两被告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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