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的惩罚——“路怒哥”获刑十个月

发布时间:2021-12-28 09:17:38     来源: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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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通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金某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情回顾:

  某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金某酒后在环城路某酒吧门前马路中间与人聊天,党某驾驶黑色轿车行驶至此处鸣笛示意让行,引发金某不满,金某便驾驶自己的白色小轿车追逐、拦截党某驾驶的车辆,数公里后,金某驾驶的车辆将党某所驾车辆逼至路旁水渠内,致党某驾驶车辆严重受损。经价格认定:党某的车辆毁损价值17095元。案发后,金某主动向公安机投案自首,在审查起诉环节赔偿党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党某谅解。

  被告人金某随意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庭审中金某:我一时冲动,控制不了自己,就犯事了,我非常后悔。

  检察官提醒:

  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四项破坏秩序入罪处刑的罪状,分别是(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入罪情形达二十余种。检察官提醒,犯寻衅滋事罪,犯罪成本高,遇事切勿头脑发热、无事生非、借故生非,要时刻保持冷静,合理合法寻求矛盾解决途径。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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