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记者 魏世东 通讯员 程辉)近日,经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报请酒泉市检察院和省检察院同步审查,决定以涉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批准逮捕。该案是酒泉市首例涉疫情犯罪案件。
经查,2020年2月18日至26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中,发布自己有“额温枪”等医疗防护物品货源的虚假信息,诱骗多名被害人以一把“额温枪”260元的价格向其订购466把,并要求被害人全额支付货款12万余元。被害人催促交货时,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编造货源紧张、快递缓慢等虚假借口推托哄骗。
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向部分被害人退还2万余元货款后,将剩余货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购买微商产品及个人挥霍。截止案发,犯罪嫌疑人未向被害人交付“额温枪”。
该案侦查期间,肃州区检察院指派办案组提前介入侦查,研究确定侦查方向,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关键证据。该案提请批捕后,办案组干警放弃休息日,利用周末时间加班加点完成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及犯罪嫌疑人提讯工作。
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虚构自己有“额温枪”货源的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性质恶劣,涉嫌诈骗罪,符合逮捕条件,决定对刘某某批准逮捕,在案件受理的第三天就将案件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酒泉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审查,为上级院开展同步审查预留了充足的时间,确保准确有力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
责任编辑:王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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