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判

发布时间:2021-09-22 16:54:17     

成县检察院首例非法捕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判

近日,由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法院审理支持我院的诉讼请求,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罚金5000元、没收非法捕鱼工具,同时判决承担民事生态修复补偿费用5900元、在陇南日报上向社会公开道歉。目前判决已全部执行到位。

基本案情:2021年1月31日12时许,张某某从成县县城驾车到成县店村镇洛河店村段后,在洛河河道内使用自己在拼多多上购买来的12V电瓶及转换器组成的捕鱼器采取电击的方式捕捞野生鱼类28尾,其中捕捞野生鲫鱼14尾、野生鲶鱼13尾、本地泥鳅1尾。张某某在长江流域用电击的方式捕捞野生鱼类,属于在国家规定的禁渔区、采取禁用的捕鱼方法非法捕捞野生鱼类的行为。成县农村农业局水产部门对张某某捕捞的野生鱼类所造成的生态损失,做出替代性生态修复费用5900元的评估意见。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在禁捕期和禁捕区间采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官说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通过这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让更多公民认识到非法捕捞有损渔业生态平衡,教育公民自觉遵守禁渔制度,全面提升保护生态环境意识。(谢军龙  齐婧)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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