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固区检察院针对民间借贷利息收入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出兰州市首例诉前检察建议
近日,西固区检察院针对民间借贷利息收入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行了专项监督,发出了全市首例涉民间借贷利息收入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国有财产不流失。
西固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民间借贷案件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将案件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6万元执行到位并全额交付刘某某后,刘某某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
针对上述情况,西固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立即走访调查,与西固法院、国家税务局兰州市西固区税务局进行了多次沟通协调,经国家税务局兰州市西固区税务局确认,刘某某未就该笔利息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确保国有财产不流失,西固区检察院向税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对刘某某的利息收入征缴个人所得税。该案是兰州市首例针对民间借贷利息收入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税务部门高度重视检察建议,并表示感谢检察机关对税务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按照检察建议及时足额将税款征收入库。
法律知识链接
民间借贷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民间借贷出借方通过出借钱款赚取利息,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使用的法律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对征税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其中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可见民间借贷的出借方因出借资金获取的利息收益,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使用税率是多少?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税所得额。因民间借贷的出借方是个人,对于个人出借钱款收取利息的行为,均由支付利息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就是借款方作为扣缴义务人。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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