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保护知识产权 又为民企“舒心减压”
——甘谷县检察院对一起涉民企案件相对不起诉
“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不仅关心企业的发展,倾听企业的诉求,还充分评估案件办理对企业的影响,真正是我们企业的‘老娘舅’。”今年1月11日,在甘谷县人民检察院召开的一场民营企业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公开听证会上,涉案民营企业清远鞋业公司(化名)的负责人王某某颇有感触地说。
据悉,清远公司在创业初期,因自有品牌不成熟,于2017年与一家国内的制鞋厂签订了三年的合作协议,获得了贴牌生产某品牌相关系列作训鞋的授权,但不料产品销售不景气,大量库存积压,随后两家公司终止了合作协议。之后另一客户向清远公司求购该品牌的辅助棉鞋,清远公司便利用前期生产库存的印有品牌商标的鞋底等原料生产了一批辅助棉鞋,并在市场上销售,后被查获。经核算,清远公司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为160269.5元。
“该案侦查机关最初以自然人犯罪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我们审查后认为,该案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与清远公司的经营行为直接相关,签订合作协议、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棉鞋均系公司行为,销售获利也归公司所有,该公司应被追加为单位犯罪。”办案检察官李小可介绍说。
2021年1月4日,天水市公安局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清远公司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中,甘谷县检察院依法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释法说理,全面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析其犯罪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真诚悔罪,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过调查、走访、评估等环节,检察机关了解到清远公司是甘谷县的重点企业,每年创税2000余万元,解决就业人数较多,对带动周边产业发展作用较大;加之王某某认罪认罚,已积极赔偿被害公司20万元,取得被害公司谅解。综合考量该公司的犯罪动机、销售数额、悔罪表现等因素,甘谷县检察院拟对清远公司及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决定公开听证。
“我们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充分考虑涉案企业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解决人员就业、纳税等方面的贡献和作用,办案时把是否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作为重要因素进行研判,审慎作出不起诉决定。”李小可表示。
1月11日,甘谷县检察院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会,邀请侦查机关承办人、人大代表、政协代表、人民监督员及县工商联主席参会。听证过程中,参会人员充分肯定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态度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对涉案民企因法律意识不强导致的违法问题表示理解,均同意对该案作不起诉处理。
“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到保护知识产权,关系到民营企业经营发展,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使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更加客观,也有利于案件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接受处理结果。”甘谷县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张斌轩说。
为积极回应企业法治建设诉求,3月25日,甘谷县检察院检察长姜云对清远公司进行回访,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对企业负责人开展法治教育,同时向企业员工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解答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疑难问题,增强了企业法治意识。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一方面有力打击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犯罪行为,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结合案件实际,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大教育挽救力度,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提升了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姜云表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甘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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